返回陕西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汉中市略阳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重要专题 >  正文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2006-08-22 09:27  文章来源:略阳县商贸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10343食用酒精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OIV:19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酒类商品零售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条件

4.1经营资质

4.1.1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1.2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等其他证明。

4.2经营场地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选址

  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销售场所

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4.2.2.2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17110规定的要求。

4.2.2.3与仓储设施分开。

4.2.3仓储设施

4.2.3.1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4.3经营设备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

4.3.1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货架,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的展示商品。

4.3.2资金结算设备

  应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

4.4人员条件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经营管理要求

5.1 采购管理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2供应商的选择

5.1.1.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酒类商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 酒类零售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货方。

5.1.2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5.1.2.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执行GB/T10344相关条文,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执行GB/T10344、GB2757、GB2758、GB10343、GB/T17204等相关条文,应有对酒类商品的质量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

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帐,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帐应记录下述信息: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采购商品入库信息。

5.2销售管理

5.2.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 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5.2.3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

5.2.4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5.2.5 酒类商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3 人员管理

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 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4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陕西省商务厅         联系人:王发合 电话:029-87291591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国 华 电话:010-51651200-60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